第1條 政府為促進出口貿易,發展經濟,設中國輸出入銀行(以下簡稱本行),受財政部之監督。本行為法人。 第2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。 第3條 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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